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 112年06月09日)
第 94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應作成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二、懲戒之事由。
三、決議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決議之理由。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自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覆審之教示。

出席審議之委員長、委員應於決議書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