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三 章 仲裁人
( 92年01月22日)
第 23 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仲裁機構得註銷其登記:
一、違反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
二、其他足使仲裁機構認其嚴重影響仲裁之公正及公信力之情事。
仲裁人違反前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節輕微者,得由仲裁機構酌情予以勸告,其辦法由各仲裁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