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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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8年12月30日)
第 3 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