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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 ( 98年12月30日)
第 59 條
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