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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8年12月30日)
第 6 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