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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98年04月22日)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