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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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21 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除防止其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行為外,應於不妨礙個性發展之範圍內,施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