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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 111年02月18日)
第 37 條
感化教育處所,應設置簡易工場,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

前項作業時間,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適於作業者,得免除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