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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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 111年02月18日)
第 39 條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得檢具有關事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