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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 111年02月18日)
第 40 條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

前項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