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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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 111年02月18日)
第 43 條
在保之受處分人,檢察官通知其到案移送執行而不到者,得強制其到案。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之始日,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