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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 111年02月18日)
第 44 條
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

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事由。
三、發同行書之理由。

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