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 107年10月02日)
第 9 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