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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 104年07月14日)
第 11 條
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除下列情形者外,其申請計畫之自籌款不得低於申請計畫總款項之百分之二十:
一、第四條第一款情形。
二、法務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由法務部指揮監督之更生保護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