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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 112年12月05日)
第 13 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未錄音、錄影,或錄音、錄影之內容有空白、不完整之情形,該管監督長官應查明原因,並對失職人員按其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