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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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 112年12月05日)
第 3 條
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訊問或詢問證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以外為訊問或詢問之情形,於必要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