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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 109年01月15日)
第 41 條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監獄得依受刑人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教誨。

監獄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之宗教活動。

受刑人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