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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 109年01月15日)
第 43 條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

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