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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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給養
( 109年07月15日)
第 39 條
依第二十條規定受刑人所須穿著之外衣,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並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暖所需之質料。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監獄許可,受刑人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