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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 109年07月15日)
第 41 條
監獄應注意環境衛生。依本法第五十一條定期舉行之環境衛生檢查,其期間由各監獄依當地狀況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前項環境衛生檢查,監獄得請當地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辦理;並就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設備(施)之需求,即時或逐步採取必要、可行之改善措施。

受刑人應配合監獄執行環境清潔工作,維持公共及個人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