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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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 109年07月15日)
第 45 條
受刑人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受刑人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醫師應予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