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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十二 章 假釋 ( 109年07月15日)
第 51 條
監獄辦理維持或廢止受刑人假釋中,發現已有刑法第七十八條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定應撤銷或得撤銷假釋之情形者,應僅辦理撤銷假釋,其餘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