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十二 章 假釋 ( 109年07月15日)
第 54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未出監前,指受刑人尚未離開監獄而言,包含在監內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等刑罰,尚未出監者;所稱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指受刑人發生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經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受移入違規舍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