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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二 章 受刑人之調查及分類 ( 95年06月14日)
第 10 條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