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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二 章 受刑人之調查及分類 ( 95年06月14日)
第 11 條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