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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二 章 受刑人之調查及分類 ( 95年06月14日)
第 3 條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