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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 95年06月14日)
第 69 條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