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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 95年06月14日)
第 71 條
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得不按分數,令復原級,並重新計算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