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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十一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 109年01月15日)
第 105 條
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前項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申訴決定書未予論述,或不採被告之主張、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應補充記載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