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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十二 章 釋放及保護 ( 109年01月15日)
第 107 條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