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羈押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