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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