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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四 章 志願作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6 條
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