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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四 章 志願作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被告之作業:
一、國定例假日。
二、被告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三、因其他情事,看守所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第一項之情形,經被告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看守所管理需求者,從其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