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羈押法   第 四 章 志願作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9 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被告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