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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六 章 給養 ( 109年01月15日)
第 41 條
為維護被告之身體健康,看守所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被告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看守所提供適當之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