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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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七 章 衛生及醫療
( 109年01月15日)
第 57 條
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