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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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九 章 保管
( 109年01月15日)
第 71 條
經檢查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看守所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