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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十 章 獎懲及賠償 ( 109年01月15日)
第 80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