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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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十 章 獎懲及賠償
( 109年01月15日)
第 81 條
被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償之。
前項賠償之金額,被告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