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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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十一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 109年01月15日)
第 87 條
看守所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所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所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