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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十一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 109年01月15日)
第 94 條
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申訴人因案收容於其他處所者,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

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看守所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