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監禁及戒護 ( 109年12月31日)
第 17 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

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