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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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監禁及戒護
( 109年12月31日)
第 17 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
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