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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志願作業 ( 109年12月31日)
第 23 條
看守所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為之。

前項情形,看守所得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