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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志願作業 ( 109年12月31日)
第 21 條
看守所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第 22 條
看守所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委託加工,應定期以公開方式徵求委託加工廠商,並注意廠商財務、履約能力及加工產品之市價情形,以取得委託加工之合理價格。

承攬委託加工前,得先行試作,以測試作業適性及勞動能率。

第 23 條
看守所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為之。

前項情形,看守所得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