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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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 109年12月31日)
第 24 條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瞭解被告個別情況及需要,對於被告施以生活輔導。
被告有法律扶助或法律諮詢之需要時,看守所應予以協助安排或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