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 109年12月31日)
第 25 條
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