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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 109年12月31日)
第 25 條
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