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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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 109年12月31日)
第 29 條
看守所應尊重被告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被告參與宗教活動或為宗教相關行為。
看守所應允許被告以符合其宗教信仰及合理方式進行禮拜,維護被告宗教信仰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