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1月13日)
第 13 條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