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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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1月13日)
第 13 條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