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分設鑑別、教導及總務三組;容額在三百人以上者,並設醫務組。
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
三、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
四、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
五、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
六、其他鑑別事項。
教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二、少年之教學事項。
三、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四、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五、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六、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七、少年紀律之執行事項。
八、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九、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教導事項。
醫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所衛生計畫設施事項。
二、少年之健康檢查事項。
三、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四、少年疾病之醫治事項。
五、病室之管理事項。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材之管理事項。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等事項。
八、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
九、其他醫務事項。
未設醫務組者,前項業務由教導組兼辦。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少年觀護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少年觀護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少年觀護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少年觀護所置組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調查員、導師,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組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醫務組組長,列師(二)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三)級,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生)級。
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
少年觀護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