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組織 ( 112年01月13日)
第 14 條
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